福州宝运来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81号),由于该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81号
福州宝运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9TGM7Q):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1#楼9层09商务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高安市德浩竹木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4份增值税电子专票(金额合计2247589.36元,税额合计292186.64元,价税合计2539776元)未见出口退税情况,也未见认证情况。
(三)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检查账簿凭证,无法核查你公司对高安市德浩竹木有限公司4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金额合计2247589.36元,税额合计292186.64元,价税合计2539776元)结转成本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高安市德浩竹木有限公司4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共进项税额292186.64元不得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高安市德浩竹木有限公司4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金额合计2247589.36元,税额合计292186.64元,价税合计2539776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