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超集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处告〔2025〕1-264号),因你公司走逃失联,该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处告〔2025〕1-264号
福建超集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5MA34KG5D7Y):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汤洋村汤口尾61号永隆苑3号楼二层206)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6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1、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2、你公司进销项不匹配。
3、你公司银行账户无支付登记的注册地、经营地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记录。
4、你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异常。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因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未签字确认。
(二)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认定你公司于2020年9月7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1130,发票号码:13774725,金额:4468.14元,税额:580.86元,价税合计:5049元),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5,发票号码:13135330-13135335、13135338-13135340,金额合计:51872.19元,税额合计:5787.81元,价税合计:57660元)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