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纳税人识别号:350181********4788)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2025〕56号),由于你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三稽检通〔2025〕56号
刘娟:(纳税人识别号:350181********47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思琪、陈芳、姜淇等人,自2025年4月14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14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