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越诚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二稽罚告〔202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致使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二稽罚告〔2025〕2号
福建恒越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337472425R):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9号厂房二栋一层133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7月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已收到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函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你单位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其中正常开具83份,作废17份;对你单位正常开具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6766759.42元,税额879672.11元,价税合计7646431.5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本案适用根据国务院令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本案适用根据国务院令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的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所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