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隆进达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05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05号
福州隆进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RE87E36):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浦路与潘墩路交叉口西南侧福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2#集中式商业2层11商业)2021年2月24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新余福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653905.62元,税额合计865007.78元,价税合计7518913.4元,上述发票均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865007.74元。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已退税款11320273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7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增值税退税额865007.74元。以往税务检查已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的涉税情况,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榕税一稽处〔2024〕258号),追缴已退税款865007.74元,本次检查不再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以往税务检查已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的涉税情况,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榕税一稽处〔2024〕258号),追缴上述视同内销增值税及相关税费,本次检查不再予以追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1320273元,扣除上述第(一)条以往税务检查已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865007.74元外,还应追缴剩余已退税款10455265.26元,对应追缴税款属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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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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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缴已退税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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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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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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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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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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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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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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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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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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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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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7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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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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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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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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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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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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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5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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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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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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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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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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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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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5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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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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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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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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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0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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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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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52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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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