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5〕34号),因你公司走逃失联,该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5〕34号
福建中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1KQDU1W):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47#楼1层01商场-04)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7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19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机动车发票2份、价税合计372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