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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欣意丰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4日16时29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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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欣意丰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13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13号
福州欣意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RAKB7F):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 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1#楼18层07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1年取得新余市和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服装**鞋*休闲鞋,开票日期:2021年5月24日、6月22日、9月26日,发票代码:3600204130,发票号码: 06812317-06812341、发票代码:3600212130,发票号码: 08146680、08332764-08332781,金额合计3864334.58元,税额合计502363.42元,价税合计4366698元)。上述发票均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502363.42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4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502363.42元(其中2021年7月218422.79元,2021年8月74576.26元,2021年10月209364.37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2021年视同内销增值税446282.21元,其中2021年5月应征增值税260387.57元,2021年8月应征增值税185894.64元,详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31239.75元,详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3388.47元,详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8925.64元,详见下表。

应申报属期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美元)

当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元)

视同内销收入(元)

增值税(元)

城建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1年5月

2021-05-03

90090.00

6.4895

2263368.87

260387.57

18227.13

7811.63

5207.75

2021-05-05

169884.00

6.4895

2021-05-08

88800.00

6.4895

2021年8月

2021-08-27

249900.00

6.466

1615853.40

185894.64

13012.62

5576.84

3717.89

合计

 

 

3879222.27

446282.21

31239.75

13388.47

8925.64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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