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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漆鑫宝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6日09时51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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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漆鑫宝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35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35号
福州漆鑫宝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0XTT84):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2层04店面A04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陕西静闻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窑杉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缅哒贸易有限公司这3户企业开具的25份已证实虚开全电发票,金额合计7348718.69元,税额合计955333.42元,价税合计8304052.11元。
  (三)你公司自2023年2月起变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项目内容后,2023年4月从陕西静闻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缅哒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窑杉桐商贸有限公司这3户供货企业取得25份发票均已证实虚开且均未付款,2023年4月向福州宸有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翰美建材有限公司、福州望舒贸易有限公司这3户下游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合计5142291.38元,税额合计668497.89元)且收款存在资金异常,你公司申报销售额5142291.38元但欠缴税费,之后未申报走逃失联。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在2023年向下游3户企业(福州宸有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翰美建材有限公司、福州望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作废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500231130,发票号码:02375686-02375692;发票代码:3500201130,发票号码:04123152-04123158;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7918502-07918510、07918512-07918543;金额合计5142291.38元,税额合计668497.89元,价税合计5810789.27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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