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旭昇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三稽罚告〔2025〕2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三稽罚告〔2025〕22号
福州华旭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WJUY0Y):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2#楼17层25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8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使用宜丰县隆威鞋材有限公司虚开的1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宜丰县永良鞋材有限公司虚开的2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宜春精鹰鞋材有限公司虚开的1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633880.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三目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3项,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7633880.36元1.5倍的罚款计11450820.59元,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