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广国际贸易(福州)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9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97号
康广国际贸易(福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4QKFK1Q):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至2025年3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兆锵路33号金澜大厦B栋3A01室(自贸试验区内))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构业务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4824584.4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讯问笔录》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出口手串商品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款14824584.41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