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华升塑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2025〕95号),我局检查人员到该公司注册地址:福清市龙山街道先强村415号实地核查工厂已关门,拨打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郑凤华电话:13805024258为空号,通过邮寄文书送达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退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的规定,可以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三稽检通〔2025〕95号
福清华升塑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61183948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怡媛、张子义等人,自2025年6月30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30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