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税务公告 > 其他类

关于送达福清华升塑胶有限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5日15时25分

来源: 福州税务

字体:   

福清华升塑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630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202595号),我局检查人员到该公司注册地址:福清市龙山街道先强村415号实地核查工厂已关门,拨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郑凤华电话:13805024258为空号,通过邮寄文书送达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退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的规定,可以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72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三稽检通〔2025〕95号

福清华升塑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61183948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怡媛、张子义等人,自2025年6月30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630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