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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西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1日12时14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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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西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5〕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5〕52号
福州西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MA323TYL8L):
  经我局自2024年5月1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高岐村边洲66号智恒科技园西侧二楼F2-12办公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经拓展检查所属期)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进行立案,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走逃失联。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其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人员;拨打法人和财务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证明》。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使用万安悦伊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6577.8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情况说明》及相关出口业务资料;上游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报关单证资料比对结果。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114866.81元的罚款,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4866.8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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