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益生华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三稽罚告〔2025〕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三稽罚告〔2025〕23号
福州益生华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315779581J):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省二轻产品展销综七层7165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9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向江西省汇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09222106~09222132,发票金额2658553.08元,税款345611.92元,价税合计3004165元)、向江西省乐喜尚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09222133~09222155,发票金额1776712.4元,税款230972.6元,价税合计2007685元)、向江西省力天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09222151~09222168,发票金额1771017.71元,税款230232.29元,价税合计2001215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