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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泉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2日17时1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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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泉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 榕税稽通〔2025〕0008180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

  榕税稽通〔2025〕00081804号

福州泉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UUG4R2J):

  事由: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公司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及移出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泉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UUG4R2J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楼43层14室

  法定代表人:杨元镇,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3********4219

  二、案件性质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已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你公司以团伙性经营特征注册公司,具有团伙特征。

  你公司无实际经营能力,从未取得经营市场推广业务、广告业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未见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要办公产品、电费、水费、租赁场所等等相关生产经营类发票和银行支出,你公司从业人数与业务量不相符,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相悖。

  你公司业务有资金回流闭环现象,资金快进快出,不符合商业经营账务往来常态。

  你公司下游企业多为虚开发票高风险行业,虚开特征明显。

  综合上述情况,你公司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被红冲蓝字数电票2份,正常开具57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258.82元,税额2981.18元,价税合计4440240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被红冲蓝字数电票2份,正常开具5份,合计自助代开金额6978.16元,税额69.78元,价税合计7047.94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21年12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被红冲蓝字数电票2份,正常开具57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258.82元,税额2981.18元,价税合计44402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被红冲蓝字数电票2份,正常开具5份,合计自助代开金额6978.16元,税额69.78元,价税合计7047.94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一、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移出条件)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详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告知书(二)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信用修复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最大限度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纳税缴费信用会被评为D级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纳税缴费信用将直接判为D级。

  ¨涉嫌犯罪: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确定为重大违法失信主体。

  如你公司不及时修复纳税缴费信用,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你公司风险评估情况,采取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对你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等措施。

  二、如何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你公司可区分违法行为通过以下方式修复纳税缴费信用:

  ¨涉嫌犯罪:如你公司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为A级。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如你公司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如你公司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确定为重大违法失信主体:如你公司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如你公司符合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申请调整〕模块提交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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