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雷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15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150号
福州雷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RJWFL4F):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至2025年1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1#楼15层17商务办公)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检查所属期间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5504938.07元。其中收到上游供货企业的已证实虚开函,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63662.9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63662.95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其余出口退税款25141275.12元予以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