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理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5〕1155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5〕1155号
福建联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BPP7Q27A):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10层B3室)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欠缴税款488747.9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5年8月28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营业厅,账号:131201******1407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贰万陆仟柒佰肆拾玖元陆角玖分(¥26749.6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