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博裕恒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5〕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二稽罚〔2025〕1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5〕34号
福州博裕恒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RN3PU4W):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5层03室-5)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
你公司取得新余高新区安丰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2194960.3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新余高新区安丰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应追缴出口退税款2194960.3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追缴你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3280763.52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2025〕10号
福州博裕恒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RN3PU4W):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5层03室-5)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194960.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公告送达文书、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及相关出口业务资料;上游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43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的罚款3292440.45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