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顺鑫物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二稽通〔2025〕15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你公司注册地址投递文书,上述邮件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二稽通 〔2025〕158号
福州永顺鑫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2Y02K47G):
事由:我局正在对你公司取得上海郢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具的2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责令你公司限期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你公司关于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的书面《自述报告》或《情况说明》等;
3.涉案发票及其所在会计凭证复印件,与涉案发票相关的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及银行回单复印件、结转成本凭证复印件、成本费用科目明细账、银行对账单及涉案年度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4.你公司所有的开户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清单及涉案年度的银行资金往来对账单等;
5.涉案年度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清单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公司工资表和社保明细信息等;
6.能证实涉案发票所载业务真实性等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