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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德庆行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9日10时18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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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德庆行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5〕80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5〕80号
福州德庆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CPU06A):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1#综合楼第1号楼07层02单元)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2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2022年度至2023年度向下游10家企业开具的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7221626.26元,税额合计938811.52元,价税合计8160437.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第六类第45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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