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腾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5〕543号)。由于你公司在执行环节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5〕543号
福州腾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5MA34ERH55Y):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通知内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5〕84号),已于2025年9月14日邮寄送达。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如对本税务事项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