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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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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还责于纳税人,对《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修改的内容
删除《公告》第二条:“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取消核定征收后,外建安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经营所得。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承包经营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综合所得。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综合所得,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五、其他事项
修改后的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