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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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告》背景
9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因此对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按照转让普通住宅和转让非普通住宅区分具体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相应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转让住宅1%;转让非住宅1.5%。拍卖房屋3%。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的施行时间与闽建房〔2024〕14号文件保持一致,即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