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建议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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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缴政策和流程规定。2001年全省税务部门开始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政策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申报受理和审核由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部门按照核定费款进行征收。
2018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为解决历史遗留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先后下发闽人社文〔2018〕149号文和闽人社文〔2020〕94号文,由税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2022年3月31日起,除2008年(含)以后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登记有效存续期内断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由税务部门直接受理补缴申报和费款征收,其它断缴情形(系补缴2008年以前工作年限或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个人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期间)的补缴受理和审核均回归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由其负责确定应补缴费款并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
上述闽人社文〔2018〕149号和闽人社文〔2020〕94号文件对补缴基数、补缴费率、加收滞纳金等政策均有明确规定,即:补缴基数统一按本人应补缴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基数申报补缴;超过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补缴。补缴费率: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单位费率按闽政办〔2019〕29号文件规定的18%执行;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单位费率按现行费率16%执行;个人费率统一按8%执行。滞纳金加收:除文件规定情形免予加收滞纳金,其他一次性补缴情形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即:属期为2011年7月1日(含)之后的费款,自滞纳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的费款,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二、对于您提出的“在确定补缴基数方面,...删去‘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额基数申报补缴’这一规定,减轻企业和人员的负担”、“在单位缴交的费率方面,统一确定一个费率,不区分2011年7月1日之前之后,按照较低费率执行,为企业切实减负”以及“在滞纳金方面,出台政策,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如企业和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面免除滞纳金的加收部分,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积极补缴”等三个建议,涉及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制定,为人社部门职责;而税务部门作为征收机构,按照人社部门制定的政策实施费款征收,无权作出对如缴费基数、费率等适用政策的改变。
今后,我局将及时收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将代表的建议向上反映,并进一步加强与人社、财政等部门间的沟通,不断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增长。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关心和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家忠
联 系 人:张颖华
联系电话:0591-8337223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