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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建议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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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税函〔2023〕90号
尊敬的陈志忠委员:
《关于为“新冠后疫情时代自谋职业人员”解难纾困的建议》(202330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谋职业人员解难纾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的关注与建议。针对自谋职业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应的税费扶持政策,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税收管理流程,保障扶持政策及时精准落地,促进我市自谋职业人员的创业和发展。
一、关于“对开店营业者在房租店租方面减免相应税费”的建议
目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22年5月发布了《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3号),“对房屋业主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减免租金的不动产2022年度六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该政策已到期,不再延期。
二、关于“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在税赋缴纳上进行减免”的建议
目前,针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应政策:
(一)重点群体扶持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两项所得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三)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避免增加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经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发布文件,对于上一年度各月销售额或者各季度销售额均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之外,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本年度服务费。
(四)退役士兵扶持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起征点扶持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65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我省确定适用500元起征点。
(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实施至2024年底,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复工复产扶持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明确,将我省2022年-2024年“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比例按50%顶格执行。目前,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到“六税两费”50%的税费减免优惠。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制定措施,切实抓好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努力营造我市自谋职业人员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感谢您对我市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热忱欢迎您继续关注我市的税收事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与建议!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李 颖
联系电话:1805909808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