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建议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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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榕税函〔2023〕101号
尊敬的市九三学社:
《关于稳固扩大跨境电商集聚优势 推进福州数字贸易国际化进程的建议》(20231047号)收悉。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并多次深入基层调研,与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座谈,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税务局进行了汇报与沟通,现答复如下:
提案涉及税务部门的内容为建议二:“提请税务部门推广落实基层税务窗口办理9610所得税核定征收;进一步明确9810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参照天津‘离境即退税’的做法,推出报关单模式下的9810出口货物退税细则及清单模式下的9810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出口退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间接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退其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或进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退税,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3.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规定收汇。
二、9810模式的出口退税问题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9810模式下的货物报关离境先寄存于出口企业的海外仓库,只是货物存放地点的变化,风险与收益未转移至境外单位或个人,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的规定不符。如需申报退税,则应提供货物已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收汇水单或转账证明等。
我局已将上述情况上报省税务局,鉴于随着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新的出口模式不断涌现,省税务局已明确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出口退税模块审核电商企业海外仓出口退(免)税业务时,针对系统提示的“申报报关单(XXX)的贸易性质(9810)存在退税或不退税情况,请确认后处理”疑点,可要求电商企业提供其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实现销售的书面情况说明,若电商企业确认涉及出口货物已实现销售,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该公告规定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为依职权事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诉求,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政策出台之初,我局已走访福州海关,了解我市跨境电商整体运营情况,研讨更具针对性的宣传辅导方案。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积极指导并要求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据统计,2022年度福州市共有3家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均已受理并按核定征收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度福州市共有1家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并按核定征收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贵单位提出的“清单模式下的9810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意见,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局反映,争取能够得以明确,以便于企业享受执行。
四、福州市税务局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扶持及服务举措
一是与福州市商务局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的出口企业情况,开展联合政策宣讲培训;二是对新出口企业,及时联系,辅导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整理等事宜;三是对首笔出口退税申报,及时派员上门辅导;四是在日常管理服务中,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数字化方式,及时发布、推送相关政策通知、提醒事项等。
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福州税务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以服务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为己任。同时也请贵单位继续支持、监督福州税务的各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林 巍
联系电话:8337218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