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繁體版 | 无障碍

今天是:

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建议提案办理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22 14:42来源:福州税务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榕税函2024〕49号 

尊敬的范强代表: 

  《关于完善我市法院拍卖处置不动产税费承担机制的建议》(12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司法拍卖中买卖双方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费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相关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二、税务与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根据《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提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所需的涉税情况和专业咨询意见等材料,加强信息共享。目前,部分基层税务局已开展探索,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应协作机制。比如,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与台江区人民法院建立“法院+税务”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涉税(费)信息共享和涉税事项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院与税务机关对社会治理与服务的保障作用,实现公正司法、税收法治的目标。 

  目前,执行法院在执行标的司法拍卖前请求税务机关按拍卖保留价预算交易税费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等文书后均能及时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就查明司法拍卖标的物纳税信息等问题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杨招旺 

   人:严剑平 

  联系电话:8337216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