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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2025318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21 17:49来源:福州税务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尊敬的陈立新委员: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律师事务所扶持政策的建议》(第20253186号)收悉,关于您提出的“参考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的成功经验,建议福州市相关部门出台专门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在适用涉企优惠政策时的具体办法,建立律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说明 

  税费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政策手段。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费优惠政策,近年来,我局持续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多平台融合宣传,推动现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二、律师事务所涉及应纳税费及优惠政策概述 

  结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组织形式规定,各类律师事务所依法申报缴纳的税费及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符合特定条件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是根据应税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进行划分、登记的,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或机构性质无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目前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相关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予以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还包括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税延养老保险或个人养老金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的投资金额、当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 

  (三)财产和行为税 

  律师事务所可能涉及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车船税等,在优惠政策享受方面,律师事务所与一般企业并无不同。 

  (四)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6号),我省用人单位均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优惠政策(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领导署名:杨招旺 

   人:张   

  联系电话:0591-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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