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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8日17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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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汀县正弘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35BD934B,法定代表人:程金水):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二稽处〔2025〕14号

  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对你公司(地址:长汀县汀州镇黄屋新村南区7号二号厂房B幢)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虚开金额16364831.71元,税额2127428.09元,价税合计18492259.8元;让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虚开金额59709.57元,税额7762.23元,价税合计67471.8元;让长汀县隆升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38577.54元,税额467.46元,价税合计39045元;让长汀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5336.7元,税额2280.3元,价税合计27617元。

  (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厦门世朝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虚开金额4836007.58元,税额628681.02元,价税合计5464688.6元;为厦门亘信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0份,虚开金额27358377.51元,税额3556588.89元,价税合计3091496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勘验笔录、银行流水、发票明细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认定你公司让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6364831.71元,税额2127428.09元,价税合计18492259.8元。详见附件一《福建长汀县正弘服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取得已证实虚开单部分)》;

  2.认定你公司让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59709.57元,税额7762.23元,价税合计67471.8元,详见附件二《福建长汀县正弘服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电费发票)》;

  3.认定你公司让长汀县隆升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金额38577.54元,税额467.46元,价税合计39045元;

  4.认定你公司让长汀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金额25336.7元,税额2280.3元,价税合计27617元,  

  以上3-4项发票明细详见附件三《 福建长汀县正弘服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运输发票)》。

  (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挂名法人、虚假生产、虚假运输、虚假资金流转等手段营造生产经营假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认定你公司为厦门世朝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836007.58元,税额628681.02元,价税合计5464688.6元;

  2.认定你公司为厦门亘信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7358377.51元,税额3556588.89元,价税合计30914966.4。  

  以上1-2项发票明细详见附件四《福建长汀县正弘服装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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