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公告
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等4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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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的税、费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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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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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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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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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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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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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3〕2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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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内坑长埔三发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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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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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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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3〕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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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内坑白安国兴纸箱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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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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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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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3〕2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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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鸿基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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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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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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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强扣〔2023〕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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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0二四年一月五日
公告文书电子版(强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