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9751284T):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稽罚〔2023〕17-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31日
联系人:黄双全、黄秋容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135050320220000042
泉税稽罚〔2023〕17-1号
关于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9751284T):
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555号海西电商园A幢508室)2014年5月19日至2022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555号海西电商园A幢508室,法定代表人冯宗永(身份证号码513524********2051),实际控制人施明哲(身份证号码350582********5511),经营范围:服装、饰品、鞋帽、箱包、纺织品、棉纱、皮革制品、家具、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运营;服装、纺织面料的设计、加工、制造;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7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证据以及我局调查取证资料,你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向不法货代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套取10单未税货物的出口报关信息,并让其他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买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5,480.41元(涉及10单出口报关单,报关出口金额合计2,292,909.20美元,应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已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清单详见附件)。
1.“买单”环节
(1)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王菲菲以收取“补贴款”的形式将55单出口货物信息售卖给不法货代吴旻,这些出口货物信息为境外客户自行在国内采购或生产、不具备退税资格的货物出口信息。吴旻向王菲菲购买货物出口信息后,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6分~8分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你公司会计人员王婉惜。然后,王婉惜提供盖有你公司公章的A4便签纸及空白委托书等材料,让吴旻、王菲菲等人以你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通过以上“买单”行为,你公司非法取得6单以你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其余49单以其他公司名义报关出口),涉及的报关单号为:370820200000652340、370820210000069522、371120210000045602、371120210000048581、371120210000051725、371120210000051798。
(2)不法货代秦福胜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0.115元~0.1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施荣峰出售28单货物出口信息,并以施荣峰提供的公司名义虚假报关出口,其中以你公司名义报关的报关单共计4单,涉及的报关单号为:371420210000106822、371420210000106824、371420210000106828、371420210000106837。
2.“配票”环节
通过以上“买单”行为,你公司共非法取得10单以你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报关单。之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明哲根据报关单所载出口货物信息安排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晋江市梦依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映天红(晋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浪都纺织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构相配套的购销合同及上游生产企业的货物出库单。
3.骗取出口退税
配齐相关单证后,你公司以上述10单报关单暨3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证实,通过上述虚假出口业务,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1,925,480.41元,并已实际取得出口退税1,925,480.41元。
综上,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5,480.41元。
(二)证据资料
证据1: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王菲菲2份《讯问笔录》,证实吴旻向其购买55单货物出口信息,并提供你公司在内的两家公司抬头让其协助制造虚假报关单。
证据2:货代吴旻3份《讯问笔录》,证实其向王菲菲购买55单货物出口信息后,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6分~8分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你公司会计人员王婉惜,并将王婉惜提供的公司抬头转给报关行去报关,其中以你公司名义报关的报关单共计6单。
证据3:货代秦福胜1份《讯问笔录》及《出售关单汇总表》,证实其以报关金额每1美元0.115元~0.1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施荣峰出售28单货物出口信息,并以施荣峰提供的公司名义虚假报关出口,其中以你公司名义报关的报关单共计4单。
证据4:王婉惜2份《讯问笔录》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确认表》,证实其向吴旻购买货物出口信息,并以你公司名义套取以上10单货物出口信息虚报出口;收到出口单证后,施明哲利用自己控制的晋江市梦依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映天红(晋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浪都纺织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证据5: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36柜出口提单真实货主信息列表》及王华亮,蔡泽丰、陈潮宁等人《询问笔录》,证实王华亮、蔡泽丰、陈潮宁等人系以“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报关的4单报关单的真实货主(报关单号:371120210000045602、371120210000051725、371120210000051798、370820200000652340),并且与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证据6: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退税情况证明》,证实你公司以“买单配票”方式假报出口的10单报关单应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已退税款合计1,925,480.41元。
证据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宗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冯宗永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施明哲才是公司实际经营人。
证据8: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宗永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陈述申辩笔录》,你公司对检查认定事实无异议。
三、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四、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之规定,对你公司通过“买单配票”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25,480.41元的税收违法行为,除向你公司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外,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五、告知事项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依法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泉州市一达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涉及的10单出口报关单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