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35050320230000002
泉税稽罚〔2023〕16号
关于福建雨宏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福建雨宏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EGKW0L):
我局依法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7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P1102-2号)2019年1月1日至 2022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工商注册号为350582100496682,法定代表人谢安源(身份证号码430105********431X),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P1102-2号,所属行业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包装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代驾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蓄电池租赁;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2MA2YEGKW0L,2017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022年2月1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池店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等协查回复资料,结合我局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20年7月年至2021年5月经营期间,在无实际承运能力的情况下,违规向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14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或劳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144,978.88元,税额合计103,048.12元,价税合计1,248,027.00元; 违规向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开具24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或劳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900,755.49元,税额合计171,068.01元,价税合计2,071,823.50元(具体详见附件:福建雨宏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向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表)。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在取得你公司开具的上述运输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实际少缴增值税274,116.13元。
你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检查,在现有稽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你公司存在为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虚开上述发票的情况下,认定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并造成受票方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查询信息,证实你公司仅有车牌号闽CA2687的重型厢式货车1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9月9日缴销,你公司无相应运输能力;
2.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回复函等资料,证实为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及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起运地为新疆阿拉山口市和石河子市;
3.你公司上游企业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货运清单,证实你公司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和其他货运公司下单的运输起运地并没有新疆阿拉山口市和石河子市且实际运输车辆均不属于你公司所有。
三、处罚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违规向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抵扣税款274,116.13元),导致其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受票方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137,058.07元(274,116.13元×50%)。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7,058.0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四、告知事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雨宏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向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