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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迪耐斯(中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11时0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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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稽查局公告

艾迪耐斯(中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18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关于艾迪耐斯(中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106

泉税一稽处〔202418号

 关于艾迪耐斯(中国)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艾迪耐斯(中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78219438X8)

    我局于2023年12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厦门顺润贸易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厦税一稽协〔2023〕 38号)和《关于福建百协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厦税一稽协〔2023〕 68号)提供的协查线索,我局对你公司2015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实你公司2015年取得厦门顺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0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256410.04元,税额1743589.96元,价税合计12000000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1),并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合计抵扣税额1743589.96元;取得福建百协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52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详见附件2),金额14931866.46元,税额2534983.54元,价税合计17466850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合计抵扣税额2473216.5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协查案卷资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盖章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及《“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税务登记信息查询》、《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打印件;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厦门顺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申报抵扣税1743589.96元,取得福建百协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申报抵扣税2473216.56元,决定追缴上述已抵扣的增值税税合计4216806.5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厦门顺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7179.49元;对你公司取得福建百协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3660.83元,合计追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0840.3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厦门顺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52307.70元;对你公司取得福建百协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74196.49元,合计追缴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26504.19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厦门顺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34871.80元;对你公司取得福建百协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49464.32元,合计追缴增值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84336.1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以上合计查补税费4638487.1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取得厦门顺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0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2.取得福建百协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52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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