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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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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7 08:39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一、《公告》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旧房转让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征收率,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秩序、创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计征方法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征收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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