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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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00000035990122/2018-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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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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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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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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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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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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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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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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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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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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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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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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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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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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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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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11: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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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根据我省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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