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8-01046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8号
|
发文日期
|
2018-07-13
|
关键词
|
进出口税
|
废止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3 09: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分享到: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范围内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业务范围扩大至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需将出口退(免)税证明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规定以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未纳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企业,仍按规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
三、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盖有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3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