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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5 21: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法》及《公告》等政策的颁布,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二是《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三是国务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提供的资料提出新要求。省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办法》及《公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适用《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作为组织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因此增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之一。

  (三)由于《办法》及《公告》未明确免税车辆退办业务应当提供何种资料,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操作,参照《办法》中有关退税的条款,对工作中存在的已办免税手续的车辆办理退办业务,应当提交的资料进行明确。

  (四)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当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时,按《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价格。1.由于《公告》中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只有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两种情况,无法涵盖销售企业直接进口或者平行进口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下销售企业无法提供进货合同或者发票,只能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作为车辆进价,因此增加该情形。2. 对成本利润率,通过测算省内主要车辆生产企业新车型的出厂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并参考其他省份税务局核定的数值,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并通过省汽车工业协会征求企业意见后,暂定为8%

  (五)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购置税退税车辆征管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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